夫妻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主张探望权益
时间:2024-01-25 访问量: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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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黎某与方某于2013年注销结婚,双方感情良好,2014年生育一女小黎。后因黎某工作调动至外地,招致二人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产生离婚纠葛而继续分居生活,小黎不断由方某抚育照顾。其后,黎某因欲探望女儿但长期受方某障碍,遂诉至方某住所地法院,恳求判决其享有探望权。另查明,方某已向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分居期间,未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能否主张对子女的探望权。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探望权产生于婚姻关系解除后,而原被告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张探望权没有明白的法律根据。子女的探望交往等事项属于应由夫妻双方依据婚姻现状肯定的监护权行使方式,因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念以为,抚育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益,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益。固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在此分居期间两人均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故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法定的监护抚育义务,也当然享有抚育探望子女的权益,这也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育权的一个表现,故应当支持被告探望的权益。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先,抚育权是一种亲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权益义务对等,对子女均负有监护义务和抚育义务。一方要对子女尽监护义务与抚育义务,当然需求在身体上和物理空间上可以有与子女联络会面交往互动交流的方式,否则难以完成监护和抚育目的。因而,夫妻双方分居,一方恳求对与另一方一同生活的子女停止探望的,事实上是实行监护义务行使抚育权,应当遭到法律的维护。
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生长开展的相关法律规则,均是立足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安康生长的目的。法律规则离婚后探望权,也是基于因父母婚姻关系的严重变故而招致对子女的抚育权和监护权的行使存在可变化不稳定的状态,故必需以法律方式固定下来,以防止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因怠于实行法定监护和抚育义务而损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立法上没有规则父母婚内分居期间的探望权,是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子女是父母监护义务和抚育权的应有之义,无需特地规制,并非该权益的行使没有法律根据。莱芜插足者私家莱芜插足者侦探
再者,父母婚内分居与离婚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与普通的婚姻关系也存在严重区别,在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极有可能存在未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和不便。司法理论中也的确存在大量因家庭矛盾外收工作等缘由惹起的夫妻婚内分居现象,在此期间产生的一系列权益义务关系需求分离实践状况予以裁判,而不应一概推至门外。此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看,支持婚内探望权亦是契合公序良俗的,有利于维护稳定的亲情关系和未成年人的安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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