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儿随地小便致人伤残,家长赔偿11万余元
时间:2024-01-25 访问量: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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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儿科门诊处,被告刘某焦急给本人的小孩挂急诊号,未留意脚下,在大厅踩上一滩“水”滑倒受伤,后经医院审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手术治疗,刘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加上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刘某请求该医院赔偿总损失近20万元。后与医院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取了事发时医院的公共视频,原来在刘某经过的12秒钟前,2岁半的小杰在保姆的陪同下在该地小便。因保姆站在小杰的身后,刚好挡住了导医台工作人员的视野,致使其无法及时发现。事发后2分钟,保姆牵着小杰返回现场,用拖把清洁了空中的尿渍后分开。
庭审中,法院依刘某的申请追加了小杰及其父亲参与诉讼,小杰的父亲称本人家小孩有尿急的缺点,希望可以酌情减轻义务。
医院以为刘某摔倒受伤的缘由是小杰随地小便,医院并非直接侵权人,且医院在大厅进口、两侧、台阶等均设有“当心滑倒”的提示,摔倒后医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停止了处置,已尽到平安保证义务,故医院不应当承当义务。
法院:
判决儿童监护人负70%的赔偿义务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刘某滑倒受伤的场所虽在医院门诊大厅,但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算所致。
因小杰小便时保姆在其身后遮挡了导医台内工作人员的视野,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在小杰随地小便时及时发现和遏止。从小杰分开至刘某滑倒,时间仅12秒,医院即便有巡视的清洁人员,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并作出提示或清算,故法院以为形成刘某损伤的义务人为小杰。
刘某在行走时未留意空中状况,且衣着拖鞋,在空中湿滑时不利于防备,刘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当70%的赔偿义务,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肉体损伤安慰金1000元。
小杰父亲不服一审讯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年龄小不影响监护人承当相应监护义务
承方法官提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自我抑制才能尚不成熟,但这并不影响其监护人承当相应的监护义务。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义务人,在小孩的行为已形成一定公共风险的状况下,应及时遏止其行为或告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辅助消弭风险,不要心存幸运或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逃避义务。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父母的监护下健壮生长。山东莱芜插足者私家莱芜插足者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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